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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接受陆春燕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
日期:2017年12月02日 浏览[54839]
蚌山人常字[2017]22号
因个人原因,陆春燕提出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2017年8月29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决定接受陆春燕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辞呈,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。
蚌埠市蚌山区人大常委会
2017年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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